
被告王丽琴(音译,51岁)承认一项疏忽行为导致他人受伤的罪名,被判罚款5000元。 (海峡时报)
外送员在人行道超速骑着行动辅助工具,13岁女学生避让时不幸被撞上,导致双腿淤青擦伤。最终,外送员被判罚款。
被告王丽琴(音译,51岁)星期五(4月4日)在国家法院承认一项疏忽行为导致他人受伤的罪名,法官判她罚款5000元。
2024年8月28日下午约3时,13岁的受害者与两名同学放学后,一起沿着义顺环路第365座组屋附近的人行道走回家。
当时被告骑着她的行动辅助工具(PMA),在来到三名女孩后方约40米处时,她便按响助行车的喇叭,试图提醒她们让路。
听到喇叭声后,受害者的两名同学走向人行道的左边让路。然而,受害者则认为她的右方仍有空间让被告通过,因此继续走在人行道中间。
被告继续按响喇叭靠近,却没有减速。由于喇叭声持续响着,受害者便误以为右边没有足够空间让被告通过,于是往右边迈了一步,未料这就挡在助行车的前方。
这时,被告撞上受害者,导致她跌倒在地,双膝擦伤,右小腿淤青。
撞到人后,被告对受害者说:“Alamak!(意即“我的天”)你不会走路啊?”,并询问受害者的状况。受害者的朋友随后扶她起身,三人一起离开现场。受害者的母亲过后向警方报案。
事发时,被告骑助行车的时速约为15公里,超过了每小时10公里的限速规定。
控方在庭上指出,助行车的体积和重量都大于一般的个人代步工具(PMD)。
法官询问被告为什么要使用助行车,被告说她是一名外送员,而且背部受伤,需要助行车来协助工作,并恳求法官从轻发落。
法官认为,被告属于疏忽过失,没有伤人的预谋,考虑到受害者的伤势不算严重,因此判她罚款5000元。